2024年12月12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了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的新條例(《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該條例旨在禁止所有涉及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銷售、進口或出口。如果某產品被認定為使用強迫勞動生產,該產品將被禁止在歐盟市場(包括在線平臺)銷售,相關貨物將在歐盟邊境被攔截。該法規將於2027年底開始生效。
本文將解析該條例的六個關鍵要點,並探討中國出海企業為實現合規應采取的准備措施。
一、全面禁止強迫勞動產品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禁止任何經濟經營者(自然人或法人)在歐盟市場投放、供應或出口任何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1] 這一禁令適用範圍廣泛,涵蓋所有產品及其組件,包括通過在線平臺銷售的產品,只要這些產品的銷售目標為歐盟消費者,就在此禁令的監管範圍內。
關於“強迫勞動”的定義,條例援引了國際勞工組織(ILO)第29號公約第2條的定義[2] 。根據這一定義,強迫勞動指“任何人在受到某種懲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從事的任何勞動或服務,而非自願提供這些勞動或服務。”
二、涵蓋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
“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是指其在提取、收獲、生產或制造的任何階段,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強迫勞動的產品,包括在產品供應鏈的任何階段與產品相關的工作或加工。[3] 這意味著,無論是產品的原材料采購還是最終產品的制造,在任何環節涉及強迫勞動都將導致該產品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
三、建立風險數據庫
歐盟委員會將建立一個具有指示性和非詳盡性質的強迫勞動風險數據庫,以協助主管機關在評估違反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的潛在行為時的工作,同時幫助經濟經營者識別其供應鏈中的潛在強迫勞動風險。該數據庫將重點識別特定地區或特定產品中的強迫勞動風險,特別關注普遍和嚴重的強迫勞動情況。
四、調查主體和調查程序
當強迫勞動的風險發生在歐盟境外時,歐盟委員會將擔任主導主管機關;如果風險發生在歐盟成員國境內,則由該成員國的主管部門負責調查。[4]
主管機關將采用風險導向的方法展開調查。在評估違規的可能性時,主管機關將考慮以下因素:1)強迫勞動的規模和嚴重性;2)產品在歐盟市場上投放或供應的數量和市場份額;3)涉嫌使用強迫勞動的部分在最終產品中的比例;4)經濟經營者的規模和經濟資源;5)供應鏈的複雜性。[5]
調查分為兩個階段:初步調查和正式調查。在啟動正式調查之前,主管機關將首先要求經濟經營者或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信息,說明他們為識別、預防、減輕、消除或補救其運營和供應鏈中與被評估產品相關的強迫勞動風險所采取的措施。經濟經營者必須在收到請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主管機關在收到經濟經營者提交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調查階段。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合理懷疑存在違規行為,將啟動正式調查,並在決定啟動正式調查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經濟經營者。隨後,經濟經營者有30到60個工作日的時間向主管機關提供材料,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該期限。在調查過程中,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主管機關應盡量在啟動調查之日起9個月內結束調查並作出決定。

五、違規使用強迫勞動的後果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經濟經營者違反了《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應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在歐盟市場投放、供應或出口相關產品;責令經濟經營者撤回相關產品或從線上銷售渠道下架;責令經濟經營者處理違規產品。[6] 此外,違反規定的經濟經營者還有可能面臨罰款。《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要求處罰是有效、適當且具有威懾力的。在決定處罰時,主管機關應考慮以下因素:1)違規的嚴重性和持續時間;2)經濟經營者與主管機關的配合情況;3)其他減輕或加重因素。如果企業能有效地從供應鏈中消除強迫勞動,並采取切實的糾正措施,這些產品可能被允許重新進入歐盟市場。
六、企業的盡職調查義務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本身並未對企業施加任何超出歐盟和國家法律已規定的額外盡職調查義務。[7] 然而,條例強調,針對強迫勞動進行盡職調查可以幫助企業降低在其運營和供應鏈中存在強迫勞動的風險。根據歐盟相關法律和國際標准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能夠有效識別和解決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問題。因此,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沒有違反強迫勞動產品禁令的證據,或者認為導致實質性擔憂的原因已被消除,例如通過適用的法律、指南、建議或其他盡職調查措施有效減輕、預防並消除強迫勞動風險,則不應啟動調查。可見開展與強迫勞動相關的盡職調查的重要性。
此外,歐盟委員會將在條例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發布於強迫勞動相關的盡職調查指南[8] ,為企業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導,幫助其更好地遵守新規定。
企業應對措施之建議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的實施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這不僅影響正在或計劃向歐洲市場出口的企業,即使企業本身未直接出口歐洲,如果其產品屬於進入歐洲市場產品供應鏈中的一環,其也有可能面臨審查。因此,企業應采取積極的准備措施,以確保其產品符合新規定。這些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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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評估其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的完整供應鏈,識別和解決潛在的強迫勞動風險,包括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確保供應鏈各個環節符合《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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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並制定涉及強迫勞動的政策,包括供應商行為准則和采購政策,確保政策有效地傳達給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供應商和承包商,包括將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的要求納入合同條款中,增強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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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實施監控和補救措施,以應對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包括定期審計、員工訪談以及第三方評估,有效檢測並處理潛在的強迫勞動問題,確保合規措施得到執行,並防止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注释:
[1]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1條
[2]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2(1)條
[3]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2(7)條
[4]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15條
[5]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14條
[6]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20條
[7]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1條
[8] 《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第1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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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莫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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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莉莉律師,廣東省涉外律師新銳人才,現任法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法律顧問、中國法國工商會青年董事會成員。莫律師在歐洲學習和工作近十年,獲得巴黎大學法學學士和國際商法/合同法碩士學位。加入廣悅律師事務所前,莫律師就職於法國巴黎銀行,擔任國際投資稅法顧問,主要負責外國企業及高淨值人群在歐洲市場投資事宜,為多家上市公司和外國政府赴歐投資解讀和落實相關稅法變更。在歐洲近十年的學習和工作經驗使其對歐洲投資市場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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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莫莉莉
編輯丨餘皚琳
審核丨歐陽進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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