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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悅專業研究 | 保全先行:香港仲裁如何借助內地法院鎖定執行基礎

發佈日期:2026-07-22 16:11:47瀏覽:

導語


跨境爭議中,勝訴裁決的價值往往取決於財產能否被及時控制。香港仲裁具備國際化、程式靈活和裁決可跨境執行的優勢,但若被申請人的主要資產位於內地,僅依賴最終裁決後的執行程式,仍可能面臨財產轉移、股權變動或資產處置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G公司申請協助仲裁保全案”,提供了一個具有操作意義的觀察樣本:在香港仲裁尚未作出裁決前,當事人可依據內地與香港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安排,向有管轄權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並在後續裁決作出後銜接認可與執行程式。



一、案情簡介


2017年4月10日,註冊在開曼群島的G公司與V公司簽訂《貸款協議》,約定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相關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後雙方因履約發生糾紛,G公司於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蘇某為被申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2022年6月9日,G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請書、仲裁協議等材料,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掃描件,並提供財產保全擔保。G公司說明,受疫情因素影響,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無法快速通過郵寄方式轉遞相關材料。

蘇州中院受理後,並未機械要求等待紙質材料流轉,而是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工作郵箱發送郵件,核實材料和案件真實性。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回郵確認,蘇州中院於2022年6月13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於2022年6月16日依據裁定查封被申請人V公司和蘇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權。其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2023年11月21日作出仲裁裁決。G公司再向蘇州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裁決,蘇州中院審查認為符合《安排》《補充安排》規定的認可和執行條件,遂裁定認可和執行。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並非實體債權是否成立,而是香港仲裁程式中的保全需求如何在內地落地。具體包括三個層面:第一,香港仲裁機構正在管理的仲裁案件,能否成為內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基礎;第二,在跨境材料傳遞存在現實障礙時,法院能否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核驗材料真實性;第三,前端保全與後端認可執行之間,能否形成連續、有效的權利保護鏈條。



三、法院處理思路


內地法院處理該類申請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在內地方向,該安排允許香港仲裁程式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依照內地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香港方向則主要通過香港《仲裁條例》及高等法院程式處理由內地仲裁程式引發的臨時措施申請。

本案中,蘇州中院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回郵確認為真實性核驗基礎,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審查、裁定和執行。該做法體現了兩個值得關注的判斷:其一,法院審查重點在於確認仲裁程式真實存在、申請材料能夠與案件對應、擔保和財產線索滿足內地保全要求;其二,跨境司法協助並不意味著程式必須僵化,只要真實性和程式安全可被可靠核驗,法院可在現行規則框架內採取便捷方式提升效率。



四、規則要點


第一,保全申請必須發生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若裁決已經作出,當事人應轉入認可和執行路徑,而非繼續以仲裁程式協助保全作為主要抓手。第二,香港仲裁應由符合安排要求的合資格機構管理,實踐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屬於合資格機構。第三,申請人需向內地法院提交保全申請、仲裁協議、身份證明、仲裁請求及事實理由、機構受理證明、財產線索和擔保材料;檔非中文的,還需準備準確中文譯本。第四,申請人應避免向多個有管轄權法院重複申請。若被申請人住所地和財產所在地涉及不同法院,應在規則允許範圍內選擇一個最具執行效率的法院。



五、實務啟示


對香港仲裁申請人而言,本案最直接的啟示是:保全策略應前置設計,而非等到裁決作出後再尋找財產。合同簽訂階段可同步評估債務人主要資產所在地、股權結構、帳戶線索和可供擔保資源;爭議發生後,應儘快準備仲裁立案和內地保全材料,避免錯過資產控制窗口。

對被申請人而言,保全協助安排意味著香港仲裁不再只是境外程式。只要資產位於內地,香港仲裁程式可能在早期即產生內地財產控制效果。被申請人應及時核查保全範圍是否與爭議金額相稱、擔保是否充足、財產線索是否明確,並在內地法下依法提出復議或解除保全申請。

對企業法務而言,選擇香港仲裁時,應把“仲裁地—機構—保全—執行”作為一套整體機制評估。香港仲裁的優勢不僅在於裁決國際流通性,也在於可借助內地法院保全程式提高最終執行確定性。對於被申請人資產集中在內地的交易,香港仲裁加內地保全可能比單純境外仲裁更具執行抓手。



六、操作建議


建議在涉港交易檔中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和仲裁規則,避免因機構名稱不規範影響保全材料出具。爭議發生後,應同步準備三類材料:一是香港仲裁立案材料和機構受理證明;二是內地法院要求的保全申請、擔保和財產線索;三是必要的中文譯本、公證認證或主體證明檔。申請前還應根據財產所在地和執行便利性選擇法院,並預先設計保全後30日、裁決後認可執行等時間節點銜接。



結語


G公司案顯示,香港仲裁與內地法院保全協助已經形成較成熟的銜接機制。對於跨境債權人而言,關鍵不只是“在哪里仲裁”,還包括“何時保全、向誰申請、如何證明、如何銜接執行”。在資產流動速度明顯快於爭議解決速度的商業環境下,前端保全往往決定後端裁決能否真正轉化為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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